若要對全球羊毛制品進口國家進行排名,美國絕對算得上“排頭兵”,對于羊毛產品進口除品質要求高之外,對于標簽的要求同樣嚴謹。為適應羊毛行業層出不窮的變化和發展,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自2012年1月就開始就羊毛產品標簽法案規則征求公眾意見,為回應所收到的意見,FTC建議修訂以明確并更新這些規則,使其更為靈活。提案的變化主要包括在羊毛產品標簽法案中納入羊絨和精細羊毛的新定義,明確對含有全新羊毛的產品描述,及修訂允許特定吊牌披露纖維標簽及性能的相關規定等。
根據FTC網站發布的公眾意見目錄顯示,包括美國羊絨駝絨制造商(CCMI)、美國時尚產業協會(USFIA)及國際羊毛織物組織(IWTO)等5家機構均對修訂議案發表了意見。各家機構紛紛表示了羊毛標簽法案持續更新修訂的必要性。
意見主要集中在SUPERS概念值的適用范圍及規范、以及纖維吊牌的規范使用兩項。根據IWTO及CCMI兩家機構的建議,修訂議案需明確SUPERS概念數值適用的產品范圍。按照IWTO組織關于面料應用Super“S”和“S”標注羊毛面料已制定的規則:SUPER概念僅可用于描述由純新羊毛制成的制品,而“S”值取決于所用羊毛的平均纖維直徑,SUPERS編碼需由最終產品中檢測羊毛的平均纖維直徑所決定;另外不允許在混紡羊毛及非羊毛纖維制造織物和服裝是使用SUPER這個詞,而天然的非羊毛纖維或人造纖維,不能打上任何形式的S編碼。
關于纖維吊牌的使用,修訂議案暗示如果羊毛紡織產品含有吊牌內描述以外的纖維,則該吊牌需要補充描述“未提供該產品完整的標簽含量信息”。按照USFIA的建議,最好能夠取消該披露要求,因為通常纖維生產廠商不會清楚該紡織產品是否含有未在吊牌上顯示的纖維,這樣,所有纖維吊牌或許都得加上這樣一句話。而假設吊牌中描述的纖維是該紡織品中惟一含有的纖維產品,必然會誤導消費者。
我國雖然不是羊毛資源第一大國,但絕對是全球羊毛制品生產加工第一大國。羊毛制品出口品質大多遵循買家標準,即根據買家要求生產,但是出口美國的羊毛產品標簽卻是馬虎不得,需要符合FTC頒布的羊毛標簽法案規定,企業需密切關注相關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