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7號),為紡織行業的出口模式敲響了變革的警鐘。這份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條款,該條款明確,以代理(含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出口貨物的企業,預繳申報時要同步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若企業未準確報送,將作為自營方式,由其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際委托出口方指貨物實際生產銷售單位。
這表明,通過“買單出口”的主體,報關代理企業或實際委托出口方都需承擔企業所得稅申報責任,此為國稅總局針對“買單出口”亂象制定的約束條款。
代理出口企業必須填寫并申報以下表格:
買單出口,便利外衣下的行業隱疾
在紡織等外貿領域,“買單出口”曾是部分企業的“潛規則”:缺乏出口資質或想簡化流程的企業,通過向有合法出口權的企業購買完整報關資料,以對方名義完成貨物出口申報。這種模式在低價值、低稅率產品出口中尤為常見——由于這類產品出口退稅額度低甚至無退稅,企業通過買單出口可繞過資質申請、流程審批等正規環節,減少人力物力投入,短期內降低了運營成本。
但便利的背后暗藏巨大隱患。從本質上看,買單出口屬于“借權經營”,實際貨權與報關主體分離,企業常通過偽造或購買通關單證隱瞞出口收入,直接導致國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附加稅費流失。若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等行為,企業負責人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構成逃稅罪。更值得警惕的是,與小商品不同,鋼材等大宗產品若卷入買單出口,因其金額巨大,不僅稅款流失風險呈幾何級增長,還會擾亂市場價格、破壞供需平衡,對公平競爭的外貿環境造成嚴重沖擊。
新規亮劍,17號公告的約束性條款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17號公告的核心威懾力,集中體現在第七條的明確規定中:以代理(含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出口貨物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必須同步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且實際委托出口方被明確定義為“出口貨物的實際生產銷售單位”。這一要求徹底打破了買單出口中“貨主信息模糊化”的操作空間,讓每一筆出口業務的源頭生產方都納入稅務機關的精準監管視野。
新規更設置了嚴厲的追責機制,若代理企業未準確報送實際委托方信息,該筆出口業務將被直接認定為代理方的自營業務,由代理方全額承擔相應出口金額的企業所得稅。這意味著,無論是提供報關單據的代理方,還是實際買單出口的企業,都需為違規行為承擔明確的稅務責任。監管成本的大幅提升,從根本上切斷了買單出口賴以生存的灰色利益鏈條,讓“借權出口”在政策層面再無漏洞可鉆。
行業震蕩,合規轉型成唯一出路
短期陣痛,違規成本陡增倒逼整改
對于長期依賴買單出口的紡織企業而言,新規實施將帶來直接沖擊。企業若想繼續開展出口業務,必須重新搭建合規渠道:要么自行申請出口資質,完善從生產到報關的全流程真實貿易憑證;要么委托正規代理企業,并確保代理方準確申報自身信息。這意味著企業需投入更多成本建立內控體系,規范貨權、票據、資金流的一致性,短期內人力、時間成本將顯著上升。
長期洗牌,規范發展釋放行業活力
新規的落地本質上是對行業生態的“凈化”。隨著買單出口的生存空間被壓縮,市場競爭將回歸產品質量、技術創新和合規能力等核心維度。那些長期注重合規經營、深耕產品競爭力的企業,將擺脫“劣幣驅逐良幣”的困境,獲得更公平的市場環境。同時,行業資源將加速向優質企業集中,推動紡織行業從“低成本擴張”向“高質量發展”轉型,為參與國際競爭筑牢合規根基。
紡織企業的合規應對指南
1. 緊急自查,掃清歷史風險。企業需立即梳理過往出口業務,核查報關單、增值稅發票與實際貨權的匹配性,確保收匯渠道合法,避免第三方賬戶代收貨款等問題。對存在“買單”痕跡的業務,及時補繳稅款、調整申報,降低被稽查風險。
2. 完善內控,建立合規流程。有條件的企業應自主申請出口資質,組建專業報關團隊,確保出口全流程可追溯;委托代理出口時,需嚴格篩選正規代理企業,簽訂明確權責的代理協議,同步留存實際委托方信息備案。
3. 聚焦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擺脫對“灰色路徑”的依賴后,企業應將精力轉向產品升級、市場拓展和供應鏈優化。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產品附加值,拓展“一帶一路”等新興市場,或深耕國內消費市場,構建多元化發展格局,降低單一出口渠道的政策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17號公告的實施,不是對紡織出口的限制,而是對行業健康發展的護航。買單出口時代的終結,雖會帶來短期陣痛,卻為紡織企業鋪設了更長遠的合規發展之路。對于紡織人而言,唯有主動擁抱監管變革,以合規為基石構建企業競爭力,才能在全球貿易的浪潮中站穩腳跟,迎接行業規范化后的新途景。